從Tiktok之爭以理解中美格局變化
Tiktok開始被美國政府圍剿,關於這個事兒有些讀者問我我的看法,這篇文章權當成一個拋磚引玉。
其實這件事兒是很好的多棱鏡,不同的人能夠看到不同的訊息。 當然國內的媒體和輿論的風向只看到了一面,無非就是:
1. 你美國搞雙重標準,沒有言論自由。
2. 我tiktok沒有任何問題,是你動用國家機器扭曲市場。
3. tiktok 深受年輕人喜歡,即使你的手段再骯髒,最後還是禁止不了所有人使用tiktok的。
這件事兒,如果沒有對美國的社會制度和情況有深入理解(生活經驗),的確容易被帶節奏,只看到事物的一面,甚至是最終妖魔化演變成陰謀論。 無論如何,我覺得這件事其實對觀察者其實是一個學習的機會,因為tiktok之爭,是一個中美交鋒的前哨戰,倘若能夠得出稍微深入一點的結論和分析,其實對於我們理解今後 的持續交鋒有著巨大的幫助。
的確,對美國來說,Tiktok的確具備巨大的影響力和威脅力,這也是為何兩黨在封鎖tiktok上達成共識。
有幾點值得我們一推:
1. 其實反覆出現的是,foreign entity controlled,這個爭議點,但這個我無法展開,因為展開了這個號就沒了。 意思其實是,如果無法改變這個背後的holding entity, 那麼我們只好ban, 但是ban 法律上來說非常困難,所以推這個法案強硬要求tiktok change its ownership,如下圖。
懂英文的就知道是什麼意思。
美國人直到你tiktok很難封,封了也沒啥大用處。
說人話就是,
人家不是不讓你用,而是你背後holding的entity 能不能改一改。 拖到現在Tiktok就是不願意change the ownership,背後原因細思極恐。
2.網路聲量之爭背後其實是選舉之爭。
其實tiktok這件事已經擋了有很長一段時間了,上圖是2020年Trump簽署的總統令(現在Trump要跳出來反對這條禁令?這客觀說明了誰要競選,連自己都可以賣)
其實這背後反映了美國軟體業帝國的明爭暗鬥,Trump自己也清楚。
首先META和Google一直是民主黨的大donor, 禁掉Tiktok等於讓META和Google持續做大,而這很可能會讓民主黨持續連任。
畢竟Trump很清楚,2016年要不是他在網路上異軍突起,爆冷當選美國總統不然當年很有可能是民主黨的希拉蕊當選。 民主黨對於網路企業的籠絡以及相關利益團體的整合,使得民主黨事實上已經在美國”一黨獨大”,要不是現在還有川普有些人氣,我懷疑共和黨是不是會被徹底邊緣化最終淪落 成為一個小黨。
誰拿住了媒體和輿論,誰就能夠當選美國總統。 這是選票巨大的威力所在,作為權力中心的民主黨來說自然比川普更有動力捍衛這件事。 即使在BAN TIKTOK的情況下,拜登仍在TIKTOK上運作帳號。
對,其實這就是一種自由。
總統可以上抖音開帳號競選,你國會搞你的,我總統做我自己的。
各方勢力都可以透過自己的方式去介入並且去改變選舉的結果,只不過這種”自由”和我們理解的”自由”不一樣。
就好像在美國,我嘴巴被飲料燙到了,飲料沒有標識清楚,我就可以起訴商家,只要我打贏官司,就能夠獲賠百萬美金一樣。
我有權力去法院告商家,
那麼商家自然也有權力花重金聘請天價律師團來堵你。
當然,這公不公平,從權利上來講是公平的。
然而從結果,或是從權力上來講,是不公平的(看誰錢多)
所以各方勢力在TIKTOK一件事兒上博弈,也是自由的體現。
3. 11月的美國大選還沒開始,其實已經敲響了選戰的號角。
由於Tiktok出色的產品力,tiktok的傳播和對於意識形態的塑造至關重要。 當然美國也有屬於自己的喉舌,但對選舉來說,年輕一代的選票至關重要。
誰拿到了年輕選票,誰就能夠拿到美國總統的寶座。
這意味著是巨大的槓桿。
這也意味著,誰控制了tiktok,誰就能夠一定程度上主導11月美國大選的走勢,對於民主黨來說,希拉里的教訓歷歷在目,因此近期對於tiktok的圍堵力度絕對會不斷上升。
在11月的大選前累積聲量並且創造一個較為尖銳的意識形態衝突,對於民主黨來說是勝選概率更大的策略(畢竟共和黨除了特朗普之外沒有像樣的,足有競爭力的總統候選 人)。
因此,民主黨控住,壓制Tiktok實際上是在保自己。
現狀是,TIKTOK無力回天,拜登只需要把法案拿過來簽一下就會生效。
要嘛賣,要嘛下架,這意味著徹底失去美國市場的大多數用戶(還是會有人在美國境內proxy上tiktok)
但tiktok賣的難度很大,因為2020年8月28日晚上,中國商務部、科技部連夜發布了《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》(哪家企業這麼牛,連夜讓相關部門出相關法案) ,意思就是,我不同意,就不能賣。
實際上現在TIKTOK所面臨的不過是,
4年前早就該發生的事,拖到現在才發生而已。
即使告到最高法院,以1st amendment 起訴也無濟於事,因為問題在於ownership,人家沒妨礙你的觀點和言論自由,人家也沒有讓你禁言,不發布信息。
如果今天美國政府的確有乾擾你發布訊息,或無理由沒經過國會逼迫你下架所有服務,那你可以聘用律師去以1st amendment 去告。
是公司架構,而非tiktok所發布的內容。
這也正是發起法案的人聰明的地方,透過equity structure 發難
而非透過content 發難。
這個還是一個核心,可以說,全網吃瓜的群眾都沒搞懂
CHANGE OF OWNERSHIP STRUCTURE
NOT
EQUAL TO FREEDOM OF SPEECH
或者是說,故意裝糊塗。
最後分享下我對於中美後續情形的判斷,有三:
1. 矛盾持續尖銳化,各家站隊基本完成。
2. 科技方面開始全面脫鉤,各領域也全面對抗。
3. 意識形態衝突將更加尖銳,美國將圍繞半導體,金融,AI等全面發起更多製裁。